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1-08-03 22:37:23
问题描述:
2003年12月4日,被告曾遂安向原告嘉兴工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0万元。同日,被告范某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上归其子范子所有的房产为被告曾遂安进行贷款担保。2004年元月6日,被告曾遂安、范某到嘉兴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用被告范子所有的房屋和被告范某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为抵押物,为被告曾遂安提供担保,抵押人为范子,抵押权人为嘉兴工行。抵押人签字处所签“范子”三字系其父范某所签。范子未授权委托其父办理抵押。范某也未出示任何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范子的身份证明。范子在应诉答辩时称其对此毫不知情,房产抵押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范某未在抵押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同日,县房管局就该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鉴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存放于县房管局。2004年元月7日,原告嘉兴工行与借款人曾遂安、担保人范某、谢某(范某之妻)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借款期限24个月。同日,原告嘉兴工行依据合同条款一次性向被告曾遂安发放了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发放后,被告曾遂安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未将贷款用于房屋装修,而是将贷款借给其舅刘某。范子那时已经成年,范某未出具另何其子的身份证件,也为见到他本人,房产局就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有效 ?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房产局是否有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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