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8-03 14:43:00
问题描述:
二审判决:1.**县人民法院(2009)嵩县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双方离婚第二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四项/五项.2.确定双方有存款49996元.她与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我24998元.3.双方争执房产归我所有,我支付她房款80875元.4.沙发,电饭煲等家具均我朋友所有5.驳回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末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条件受理费300元,双方各负担25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双方各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期为:2010年元月20婚前我们共经一家店面,但因她婚产将店面转到了她姐名下,所以店面没出现在判决书上.去年我过去处理房子,3万多的家具被她找人强行抢走因我家是外地,人单力薄,不能与之抗衡又因工作实在没时间她磨着,就此罢..现在来卖房,她竟把房出租,我与之洽谈,从她那80875扣除那24998与家具款,她不同意,还找人拦在楼底不让人家买家看房子请律师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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