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8-01 15:26:12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在北京,但长期在上海项目地工作,所以公积金之类的都交在北京。因为想呆在上海,最近找了个上海的公司,所以要辞职,我是七月十二号提的离职申请,到八月十二号也一个月了,但公司说离职申请不批。因为到新公司报到要现在的公司开离职证明。我们公司不批合法吗?
我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下面这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
(二) 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三) 乙方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连续性,甲方变更人员将对甲方业务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 乙方承担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和专业性,甲方尚未招聘到合适人员接替乙方工作的。
公司说依三、四条,我不能辞职。这能成为我不能辞职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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