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向哪一个部门申请要求审核撤销该函?
更新时间:2011-07-30 17:21:09
问题描述:
法院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对无执业证行医的被告其行医合法性问题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取证,主管部门向其出具违法文书《函》,称被告不属非法行医。法院一审终审依据函判决不属非法行医,法院是以“行医是否合法应以其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为由不予审核该函直接采纳。原告后来对函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决定得到法院支持。请问: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函》(此函至今没有人来审核),原告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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