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1-07-30 22:33:47
问题描述:
08年家里动迁,动迁协议上有我、前妻、我的父母、我的女儿共5人,在09年5月,因我和前妻感情不和,在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双方确认财产分割,女方放弃男方家动迁的一切所得。但在10年办理购房协议时,由于前妻不肯到现场签字确认放置动迁所得,在提交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明确了女方放弃男方家动迁的一切所得),房产交易中心以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拒绝办理。要求必须有法院开具的离婚协议为准。在此,我下文下,民政局所办理的离婚协议书难道真的无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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