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拖欠劳务报酬
更新时间:2011-07-29 17:27:01
问题描述:
你好,我跟南宁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了份协议书,上面写明从2010年4月6日至2011年4月6日代为管理其桂林的两家店铺。工资为2000元/月,其中1500元为每月支付,余下500元6个月支付一次。但这家公司于2月底提前解约,至今未付余下的每月500元的工资。并且提前解约,协议书约定要提前15天通知,否则按日工资支付违约金。因此,我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但他们说此次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不能受理,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后我在桂林(协议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以被告营业执照在南宁为由不予受理。而我又在桂林,很难办。请问我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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