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赔偿。原告以被告家的狗咬人欠款为由,是否是被告家的狗所咬还未查清,是不是就可以撤销该字据了?
更新时间:2011-07-29 23:30:33
问题描述:
原告被狗咬伤,说是被告家中的狗所咬, 要求被告赔偿。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告家中的狗所致,而迫使被告承担一半的医药赔偿,并要求签订赔偿字据。被告无奈签了字。后来被告感觉很冤,既然不是自家狗所致,为什么要赔偿,决定不赔偿。于是原告提起诉讼,在诉讼状中,原告以被告家的狗咬人欠款为由,要求被告还款。 请问律师:被告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该字据,理由如下:首先,该字据签订的依据是原告被被告家的狗所咬,但是否是被告家的狗所咬还未查清,这一事实还未确定,所以请问该字据是否有效,如果现在能够证明(被告可以拿出一些间接证据以及事实推理证明不是自家的狗所为:如咬人地点离被告家有500米,较远;一条狗同时咬伤两人,说明是疯狗,但被告能够证明自家的狗不疯;同时,被告能够证明当时存在另外一条疯狗)对方不是被告家的狗所咬,是不是就可以撤销该字据了?其次,签字过程中原告一方有6人在场,而被告只有一人且是老头,对方冷言相对(原告一方有一人说不签字就打他),而被告无思想准备,被迫签了字,另外,被告陪同原告去打针,也是原告一方多人强行及诱骗将被告带去的,这些属于胁迫.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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