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属不属于挪用公款罪呢?
更新时间:2011-07-31 16:03:26
问题描述: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在物业公司的时候曾与当时的经理共同挪用了将近5万元的资金,记得当时是这样的总公司派我和当时一个经理来到这个新的小区负责管理该小区的全部物业,后来在开始交房的时候,经理就对我说:我们用假的收据盖上服务中心章然后拿去收业主的物管费,收到的钱我们4 6 分钱,当时我没有答应他 我说让我考虑几天吧!经理就说;兄弟过了这个屋就没有躲雨的地方了。当时我还是没有答应他。没想到第二天经理就去买了几本收据回来盖上服务中心的章,叫我拿到收费处去收费,大概半个月的时间吧我们就收到了将近5万的资金,我们就以4 6分帐的方式将收到的5万多分咯。将所有的收据的原件都烧了。分了钱不到半个月的时间经理就辞职了,在经理走后不到一个星期我就辞职也走了。后来过了将进一年多的时间吧!该物业公司查帐时查到了这笔钱没有上交到财务处,所以就到当地公安机关立了案,追查此事,我想问的是:如果我现在将我拿的那部分钱退回去,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理?对于经理我现在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他跟我一起分脏。但是确实收据是他买的,章是他盖的。平时章都是经理及出纳在保管。我如果被判刑的话会被判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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