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律师释义。
更新时间:2005-04-10 17:42:00
问题描述: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是不是这样理解:若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的,法院就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对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房屋进行查封,不管他有没有屋住。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的,法院就根据〈第七条〉反而要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才能把超出的部分查封。究竟法院是保障还是不保障被执行人有屋住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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