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追溯时效
更新时间:2011-07-31 22:36:43
问题描述:
我2009年11月26日,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2010年11月26日被离职!
2011年1月前后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双倍工资赔偿,我要求赔偿我2009年12月26日——2010年11月26之间,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昨天进行了仲裁,被告方,以我超过时效,为由,不承认赔偿。
审理完后,仲裁私下告诉我,我的申请时效超过了一天,如果我从2009年11月27日起——2010年11月26日,就不会超过时效。
我很纳闷,请教律师,仲裁说的有道理没有?
补充一下,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曾经两次提出过,一个是刚入职时,一个是三个月后,口头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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