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我个人名字福利分房的房产证。双方无共同债务,还是有法律依据呢?目前房产证在银行抵押
更新时间:2011-07-26 01:27:0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本人和第一任妻子离婚后,办理了我个人名字福利分房的房产证。两年后再婚,2010年4月我们以双方名字订购一套以我公积金按揭10年的房子,2011年四月底交房,按揭款和首付款均我一人付。2010年8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1年2月离婚,离婚协议写: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由于我经济紧张,现想把福利分房的房子卖掉,结果我去办理卖房手续时,工作人员说:要我到单位开具单身证明。我开了后,他们又说:你那是隐形财产,要把那个房产证要重新过户,要双方到场,要笔录...我被他们搞的晕头转向,我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请教律师,这是再刁难还是有法律依据呢?另外,我的另一套房子是双方名字,目前房产证在银行抵押,我要把它改成我的名字,如何走程序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