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证人同意,采集的视听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更新时间:2011-07-19 14:53:11
问题描述:
原告收集的录音资料中,6位证人都是被告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其中:有两位是该辖区原居委会书记和副主任,另外四位是原居委会工作人员助记词片区组长),原告采取未告知证人进行的此种录音方式,其原因是,被迫无赖,因6位证人都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如原告告知证人,这次我们之间的对话要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证人就不会说出当时本案伯当时的实际情况。况且,我的录音内容与本案争议直接相关,只存在证明客观事实的真实性,不存在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不存在影响社区公共利益。证据证词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承办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在此。原告恳请律师。给予指教,并回复。急急急
昨日开庭,被告指责原告录音侵害证人隐私权,请求法院认定原告录音证据不合法无效。原告认为不存在侵害证人隐私权,证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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