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不能主张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
更新时间:2011-07-19 16:14:22
问题描述:
我2008年4月初到了用人单位,在6月初签订了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1年;在2009年6月续签了第二次,期限1年;2010年6月续签了第三次,期限还是1年。首先当时我们也不清楚有可以签订固定期限这个权利; 其次,当时公司只给我们发了合同文本,公司的项目没有填写,先让我们签字,然后交回公司办理的,续签之后公司一直没有退给我们个人一份合同。 第三次签订合同后,公司开始克扣、退钱工资,我在2011年3月提出了辞职,5月份交接完了手续,现在正在咨询准备仲裁,但是听到了一种说法,第三次的合同个人已经签字,表示认同了固定期限,不能主张双倍补偿了; 也听到了另一种说法,我们个人没有出具过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申明的,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知道哪一种说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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