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的咨询感谢!
更新时间:2011-07-17 07:17:28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2010年1月5日入职一家教育机构任教务主管,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在此期间,兢兢业业,工作态度和成效有目共睹。在第五个月时,领导说我没有通过考核,让我试用期满前离职。我不答应,除非他们辞退我。后来单位给我开了一份辞退通知:“女士你好!通过五个月的工作考察,你不能胜任教务主管一职,请于三日内办理离职。”后来去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结果我胜诉,判单位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并赔偿纠纷期间工资损失9021。但单位不肯恢复我劳动关系,也不肯再多赔给我一个月的再次单方解约补偿,不久便到法院上诉。一审中,单位提交了将近10份证据来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证据很多都是非关联性的,也有临时拼凑之嫌:其中有一份岗位说明书,上面只有影印了的我的签名,显然是份伪证,但法官并没有明示我去做文字鉴定;还有一份考核表,这张表我从没有见过,更没有我的签名,只有部门主管一人的主观的、并充满人格歧视的打分及他的签名。一审结果我败诉了,理由是,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明单位所提交证据有误的证据。后来,我只好上诉了,二审判决最近也下来了,结果是不支持我的上诉,理由如一审。现在比较迷茫,不知道这其中到底出了什么差错。法院两度支持单位,那么单位的解约是否就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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