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团体险保险公司单方面要求保险条款个别处理
更新时间:2011-07-15 19:36:53
问题描述:
本人在目前这家单位工作已9年,不幸在第2年患上溶血性贫血。9年以来,单位换过4家保险公司作团体医疗保险。目前的这家保险公司(中意人寿)是第3年度和本单位合作作团体险。每年保险公司都会与单位协商修订保险条款。今年5月,新的条款出来,主要的变更是:1,每年5万为理赔上限变成2万每年;2,每年不限次数门诊变成上限15次每年;3,每次门诊不限最高金额变成上限500元每次;4,每年不限检查费变成上限300元每年;5,增加重大疾病保险,出现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获5万元的金额赔偿;6,增加定期寿险??% 问题补充:6,增加定期寿险,疾病身故可一次性获5万元赔偿。到现在,以上变更已经实施了2个月14天。今天,收到单位发自中意人寿单方面的“团体医疗险”修订条款,大意为:本人患有溶血性贫血,取消上列的第5和6项条款,意即不得享有团体险中的5,6项,并且取消生育险(原本就有的,职工本人或者配偶生育可享有一定的赔付金额),把本人排除在团险范围,就现在保险公司和单位这样的单方面条款,我应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获取我应该享有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和单位之间的保险是“团体保险”,而现在保险公司要在团体的范围上再个别处理,是否违反了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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