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7至28日原告两次给被告个人卡上打200万元购材料款,至2009年7月初还余80万元的材料款,为此诉讼如何写?
更新时间:2011-07-09 23:37:36
问题描述:
2008年7月27至28日原告两次给被告个人卡上打200万元购材料款,至2009年7月初还余80万元的材料款,被告不能供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答应一年内还清,与2011年7月15日给原告打80万元的欠款条,经原告几十次的追要,至今还有50万元未还,现离时效有效期只有6天。为此诉讼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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