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释。
更新时间:2011-07-08 21:23:22
问题描述:
本人自2006年9月起在某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至现在,属临聘人员,自用工之日起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每年续签,但在2009年10月起,因单位原因,到现在一直未在续签劳动合同。最近单位要改革,把临聘人员全部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劳动派遣的方式,请问本人自2009年10月至现如今2011年7月一直未在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签定三年的劳动合同,等于签定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要继续聘请本人,本人能否拒绝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要求吗?直接要求单位与本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之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款能否要求赔偿,赔偿后能否要求用工单位与在本人重新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速急!切盼!详细的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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