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确认
更新时间:2011-07-07 15:59:15
问题描述:
我有一房屋权属确认纠纷,现法院民事庭已开庭审理。但还没结案。请问法院会支持我吗?情况如下:
原告于1993年-1994年在求知路56号原被告的菜园地上申批办理了占地116.3㎡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1995年在被告的资助下建了一栋214㎡二层砖混结构私人住宅。原告认为此私人住宅所有权应全部归原告所有,理由如下:
1、 原告通过正规手续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2、 虽然被告在原告建设过程中给予了经济资助,但这种资助是自愿的,被告是原告母亲,这种资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且资助之前有口头承诺,资助款不归还,房屋门面租金由被告收取。被告说这等于是存钱养老,大家都好。退一步说就资助一事顶多只是经济纠纷,不存在所有权之争。
3、 被告房屋共有证是非法获取的,1995年房产局在发放此共有证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主要问题有:
(1)、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均为原告,而房产证则是原告、被告共有,权利主体不一致。
(2)、私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产权共有权一栏中严重涂改,被告名字一栏系他人擅自添加。
(3)、当时办理房产证是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的,但房产局在发放房产证时,即没有遵循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的原则,又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由他人代办,并且没有进行产权审查,瞒报了房屋所有权,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手续很不完备。退一步说,如果当时房产局按规定办事,被告房屋所有权共有证不可能办到。
2011年3月1日,原告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向房产局申请更正,被告听说后多次到房产局无理取闹,并以死相威胁,至使房产局无法起动更正程序。无奈之下,只好按《物权法》第33条之规定,讼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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