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1-07-01 18:17:56
问题描述:
陈某于2010年6月27日和李某及同村4人共同给某村王某为其东屋铺设彩钢板,在 此铺设过程中李某因去查看西侧[不属于施工范围内并且无人知道的情况下]是怎么安装的,被西侧房顶的高压线电击死亡.高压线距离屋顶1米半左右,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法院判决赔偿死者李谋[24岁]所有费用共计532885.71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电力局承担 百分之八十,在施工过程中陈某去修理工具不在现场,[此工程系陈某一人联系找到李某[死者]与其它四人共同干的安装费为600元,六人每人100]因此法院判决陈某承担百分之十计49099.79元,该房主与供电设施的产权人 各拿 百分之五计24549.90元.我想问一下陈某应当承担责任吗/应承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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