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11年1月28日房产新政后的二手房全额营业税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30 15:06:56
问题描述:
我在2011年年初的时候买进一套二手房,合同是在2011年1月5日与上家签订的,当时约定的是到手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来承担,在我与上家订立合同的时候,当时的未满五年再交易的二手房营业税是按房价差额的5%征收的。后来,1月28日房产新政出台,所有二手房营业税都按房价全额的5%征收,一下子多出好几万的营业税,这个费用是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没有的。因为已经约定了税费由我来承担,这几万的税我还是扛下来了。但是在2011年2月28日的时候,市政府网站的市长信箱选登了市民来信,由于很多在2011年1月28日之前签订了买房合同的人都反映这个新政出台时间界定伤害了我们这些签了合同但是还未完成交易的人群,市财税局又发声明,称新政时间界定以网上备案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在2011年1月28日前已经在网上备案了的合同是不需要缴纳全额营业税的,已经缴纳了全额营业税的可以去把钱退回来。当时的税是我交的,但是现在上家却不愿意把这个钱退给我,坚称这个钱是算在房价里面的,几万块钱对我来说还是很大的负担,买房的时候已经是负债累累,请问退回的钱是否属于我?是否能起诉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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