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重新起诉
更新时间:2011-06-29 19:22:32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3月6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2005年5月7日,公司党委免去我的办公室主任职务,调我担任供应科副科长,公司以在什么岗位领什么工资为由将我的工资降至月3000元,2006年5月3日公司党委又以工作需要为由,免去我的副科长职改任干事职务,月薪下降为2000元。我于2008年5月2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间为由通知不予受理,我不服向法院起诉在多方压力下我被迫撤诉,后经人指点,我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办理终止和续订手续超过一年再次申请仲裁,被以申请人是干部身份,不属本委受理范畴为由再次通知不予受理,我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以时效已过,已实际履行,形成事实,撤诉后原通知已生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抗辩.在办案法官威胁下,我只得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就原诉求再行起诉。我每次的请求大致相同,理由明摆着不同,但法官坚持是一样要驳回起诉,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调解,但我真的不服,但又没有办法。有人说将后面的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既然被告在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又不签变更合同,就只能执行书面合同。有人说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是指现在的职级,有人说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就表示一方不愿续订合同,我只能走人,到时什么也捞不着。请问谁的意见正确,我该如何维权,如蒙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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