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公司在北京招聘员工并从事经营活动等诸多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29 13:15:43
问题描述:
请教:我最近在北京新应聘了一家设计公司,但试用期间逐渐了解到,
1.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在北京招聘员工并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北京工商局无法查询到公司信用记录。这样是否合法?
2.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盖的香港的那种紫色公司印章,这种合同是否有效?
3.签订劳动合同时,打印的协议上试用期是6月6日-7月6日,但是我是5月27日开始去上班,当时亲笔签字也是5月27日,老板说工资按照签字的日期给我算。这只是口头协定,按照法律规定是应该如何计算
4.这条是代比我入职早的同事问的,公司承诺是每月5日发工资,但是本月发工资时已经是27日,没有加班费,过节费,过节加班费,也没有滞纳金。而且上个月时也是拖欠了十天,是否可以索要?
5.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扣个人所得税吗?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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