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借合同
更新时间:2011-06-28 19:25:10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村里将五亩地租给我30年,第2年我又转租给别人20年,当时我们签订的协议(合同)是一式两份的 我一份他一份,合同中写明“每年一月一号付清租钱,合同到期附着物归我所有。其中写明如被他转租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将无偿收回。",在第六年,因为不付租钱闹上法庭,私下协商他付清租钱, 现在因为他在别的公司触犯法律被判刑,导致无法付清租钱。。我有想法想收回租给他的地,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租钱是不是因此可以晚交?是不是可以说他无法继续经营而收回?转租这种情况他的妻子有没有权利代表他?还有如果在到期前的几年他把地上的附着物出售,我是不是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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