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情况可以得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1-07-04 17:42:04
问题描述:
我2009年9月17到公司!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合同后,一直到2010年10月份才要求和签订正式的合同,并且签订合同公司要求必须起始日期必须是进公司的日期!理由是补签!当时我以不合法的理由拒绝签订这份合同!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还是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日期就是按照公司的日期签订的(2009年9月17)。但是日期不是我写的!是公司写在上面的!我只签了一个名字!同时公司也补缴了以前的所有保险!我现在想提出辞职!请问有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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