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当时又过了诉讼时效(残废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想请教所有法律高手
更新时间:2011-06-14 11:12:24
问题描述:
我于86年在邻县的一次务工中(制造机压红砖),我当时是担任搅拌机的喂土工作。这时雇主的弟弟从旁边拿起一个没切开的双头砖,对着搅拌机扔过来,刚好打在我右腿上,把我右腿打进搅拌机中,因当时搅拌机主不在旁边(搅拌机是租过来的),至使我整条右大腿全部被绞断(只剩十几厘米),事后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里因失血过多,急需输血,雇主却不付任何费用,医院在没医疗费的情况下停止供药,而我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奈下,我父亲找到雇主所在乡政府请求帮助,而雇主表示要一次性处理此事。在乡政府的协商下,我父亲与雇主签订了一个协议。对此次事故乡政府分了三个责任:我负一部分、机主负一部分、雇主负一部分。且事后不得再找雇主。机主到最后一分钱没给,雇主给了二千元。协议结果,我父亲就拿了这个二千多元。
事后我父亲数次上雇主家索要赔偿,均被雇主以协议为由拒付。我父亲又找到雇主所在县人民法院,法院也认为有了乡政府协议不再受理我方申诉。
之后数年里,我从各种法律丛书中得知:乡政府根本没权利处理这种案件,而当时又过了诉讼时效(残废后,要学技术自救,要结婚生子,整个生活压得我根本没时间,没能力为这事奔波,一直拖到现在),最近。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到【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像我这种情况,当然属特殊的:
一:乡政府无权签伤害协议
二:人民法院当时没有受理我的诉讼请求
三:我一个残疾人要生活下去有多难,在有效诉讼期内,根本没财力让我到处奔波。
我想请教所有法律高手,我这事要怎样才可以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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