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合同签订日)我缴纳契税1.5%。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1-06-08 12:42:0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2007年9月7日(合同签订日)年我在西高新购买住房一套,面积121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4430元。2008年8月31日,地产公司交房,我缴纳契税1.5%。2009年8月,地产公司电话告诉我,由于政策变化,契税调整为3%,我需再缴纳契税1.5%。是否合理?
我自己认为,地产公司未及时上缴业主缴纳的契税,挪作它用。而当2009年地产公司上缴契税时,税率已调整为3%,因此地产公司要求全体业主承担增加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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