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地契能使用吗
更新时间:2011-06-08 09:54:22
问题描述:
我们家在1952年买了个人的一个马棚两个猪圈还有些空地,家人居住的草房子,在地契上有我县人民政府的盖章,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票。在1989年我们家人把那改成了中蔬菜地,到了1998年城建局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把我们的那些土地修了个菜市场,什么没有赔偿我们。现在菜市场也拆迁,又从开发我们的那块地。那么我们现在凭我们的地契还能要回来我们的那块地吗、、、政府部门应该给我们个公正吗、有热心朋友们帮帮我们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