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8日上海贸发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节能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11-06-07 14:47:13
问题描述:
中国和意大利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000年6月18日,意大利甲公司科技人员攻关完成了某“节能设备”实用新型,2000年6月30日,甲公司向意大利政府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2001年8月16日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专利局经查,我国北京广达公司于2000年9月10日完成了相同的“节能设备”实用新型,而且广达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上海贸发公司于1999年独自完成同样的“节能设备”实用新型,并于2000年2月初开始组织生产,2000年12月底准备就绪,投入生产。2001年5月18日上海贸发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节能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为什么?专利权授予后,其他两公司若继续生产“节能设备”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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