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于7月24日我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院方按劳动合同法补尝我双陪工资与社会保障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于8月17日判我胜诉,是否可以立案?
更新时间:2011-06-03 14:10:02
问题描述:
再一次麻烦劳律师:我是劳动者一方起诉当地一家医院,原因是:原告(劳动者)被本县民族医院雇佣当厨师工作,于09年6月被院方辞退,在之前没有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故于7月24日我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院方按劳动合同法补尝我双陪工资与社会保障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于8月17日判我胜诉,于8月22日双方到委员会签收,告知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于9月1日民族医院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撒消仲裁判决书,但9月11以起诉程序不符为由向本县人民法院撒诉,于9月22日医院向中级法院起诉我,中级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如立案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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