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23 17:39:57
问题描述:
新加坡前卫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于2003年签署了一份成立上海前卫车辆保险有限公司。考虑到我国对保险业外资股权比例有上限50%的规定,前卫公司提出经国家批准的合资合同中的股权比例是50:50,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美元,在签署合资合同的同时,双方再签署一份修改协议,规定对双方持股比例作灵活的调整。在双方注册资本各1亿美元验资以后,前卫公司以向合资公司融资的名义2000万美元进入公司账户,而跃进公司则收回2000万美元股本金,前卫公司的实际持有合资公司60%股权,跃进公司为40%。但是,2004年合资公司年度审计时,审计报告发现了问题。审批机构责令合资双方改正。前卫公司决绝改正,要求2003年公司利润2000万美元仍然按照60:40分配,跃进公司予以拒绝。随即前卫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
1. 根据中国法律,前进公司的诉求能否被支持。
2、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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