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02 14:57:27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10年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批复及部分退税款,但因收到退税款在2010年底及2011年初,故2010年当年增值税退税款并未用于研发支出,而是2011年进行做为研发费用投入。根据财税[2009]87号文,第一条该退税款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同时,根据第二条因该退税款因未使用而未形成201年研发费用。
请问:可以在2010年汇算清缴时不调减研发费用,同时,又作为2010年不征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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