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逾期未交付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1-06-02 12:09:30
问题描述:
为了配合国家交通工程的建设,本人原房屋于2006年被拆迁。当时的拆迁合约上注明交房日期是2009年7月31日,但是没有注明房屋逾期未交付的赔偿金额。当时拆迁合同注明3年的过渡期金额为5000元。到2009年10月15日,新房屋所属街道通知交钱拿房,但是逾期交房的3个月只肯以每月500元的金额赔偿。而同年也是为了道路交通改造的南长区拆迁户的拆迁合同注明逾期未能交付房屋的在每平方7元5的标准上翻一倍赔偿,也就是每月赔偿每平方15元。请问律师,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在房屋逾期未交付方面的赔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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