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11-06-01 13:14:38
问题描述:
王某的朋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打架,王某的朋友吃亏了,于是王某在当天将此事告诉他朋友的朋友,于是王某的朋友在打架后纠集好多人让其帮忙打架,王某也答应帮忙打架,于是他伙同其朋友的纠集的人带着木棍去找那个打其朋友的人,当时他负责认人,由于其朋友认出打他的人,随后他朋友纠集的人就去打打他朋友的人了,在打的过程中王某的朋友纠集的其中一个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那人扎死,对于他朋友纠集人所拿的刀子,这些人一人也没有事先砍刀,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去打架现场动手了,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犯罪,是否是积极参加者还是纠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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