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是否要支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1-05-29 21:10:0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工薪阶层商品房购买者!我于2007年7月份订购了一商品房,并于2008年3月份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内容是这样的:1、他要求我们在30天内办好按揭手续,我们也按他们的要求到办理,但由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成,直到2008年8月份才办成。2、他们给我签订合同时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是30天内每天按万分之十支付,超过30天每天按万分这十五支付。3、合同中的交房时间是2009年6月30日,但房子直到2009年10月26日才通知我去交房,还要我交房屋装修押金2000,垃圾清费200,水电入户费2000,闭路电视费,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总计5000多元。4、他们给我的违约金支付是这样的总房款X万分之2.47X超期天数(他们的解释是这样的:万分之2.47是由法院判决下来的,是另一个开发商延期交房被业主告上法庭判决。超期天数是这样算的:实际天数?60天,60天听说是政府允许给他天数因为2008年初的)。
我想请问:1、我方是否承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我;
2、房开商按法院判决违约赔偿的万分之2.47/天是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相冲突;
3;当地政府能够给他们60天的免责权利吗?并且我们合同是2008年3月签订,雪凝灾害是2008年元月有相干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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