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1-05-29 08:36:29
问题描述:
案情:2008年4月11日1时30分许,A与B在街子上步行回家时,C驾驶两轮摩托车将A撞伤后逃逸, B立即报警将A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驾驶两轮摩托车的C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A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A右下肢腓总神经不完全性损伤致右下肢肌力4级的伤残程度为VII(七)级。C逃逸后,至今无法找到其本人。另查明:肇事的这辆摩托车的注册登记车主是D,但D于2005年9月已把此辆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抵给了一个销售摩托车的个体工商户E(但至今仍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向E再补交车款4000元后从E处又购买了一辆新的摩托车。据E陈述,C驾驶肇事的这辆摩托,D以1000元的价格抵卖给E后,E又把这辆摩托卖给了F,但经交警调查,并没有F这个人。现A因无法找到肇事的C,便以D、E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D、E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0000元。
问题:1、本案中,被告D主体是否适格,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被告E有没有责任,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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