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2年造的老房子(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妹妹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现在造房屋的宅基地,你们觉得这样判决能让人信服吗?
更新时间:2011-05-29 18:27:52
问题描述:
我1992年造的老房子(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2000年06月拆迁掉了,2000年6月建造了现在居住的房屋【中套300平方米(没发证)】。我1997年4月登记结婚,2000年9月我前妻及儿子户口才迁入我家。现在我前妻及儿子起诉要求分家析产,并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由拆迁办出具的《证明》,就是说当时她们二人得到安置了。实际上是没有得到,按照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得到的话是可以享受大套待遇建房的(面积是330平方米)。而且在1993年我们村土地征用时我、母亲、妹妹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现在造房屋的宅基地,有村委会的证明及村民代表的签字作证。现在一审、二审都认为拆迁办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可,相反对于我提交的证据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虽然已经终审了,但是我不服,太不公了。谢谢各位律师,你们觉得这样判决能让人信服吗?我还能怎么办?还有掰回的余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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