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延期办理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5-29 12:32:27
问题描述:
本人在08年1月18日,签定了一份一手房购房合同(房屋为预售)。合同中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如下:
“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甲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乙方不退房,允许延长60天办理期限,如60天内仍未办理(即未取得产权机关收件单),自第61天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办理为止。乙方选择按揭方式付款的,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在银行审批完按揭手续后,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在此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处理。
以上为合同内容,本人现在存在的情况如下:
1、大修基金于接房当日(2009年4月11日)交开发商代办,开有收据一张(不知道最后是否该有发票);
2、抵押权登记费收据一张(时间2008年4月15日);
3、契税完税证一张(时间2008年4月16日);
4、代征合同印花税完税证一张(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
5、代征权证印花税完税证一张(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
6、开发商通知领取房产证的时间为2010年3月;
7、我们的《房地产权证》由甲方代办。
问题:
1、甲方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是否应该为2009年1月19到1月28日内?证据是否为“代征合同印花税完税证上的时间?
2、按照上诉内容,乙方取得产权证的最迟时间是否为2009年8月10日?现在甲方发放到我们手上的房产证时间为2009年3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个万分之一计算的天数起止日期各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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