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是2001年4月14日?A公司是连带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否还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1-05-25 15:17:44
问题描述:
有个案件,某公司向银行贷款,借款期限是2001年4月14日??2002年4月13日,A公司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是两年。银行在2003年、2004年、05年06年07年08年都有向保证人催讨,由保证人所在的村委写的证明(就是写证明银行每年都向保证人进行了催讨)。但一直未起诉。银行09年10月起诉,这种情况下,
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但这个案子是,银行每年都向保证人催讨了,有村委会的证明,保证人是否还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我觉得这种情况下,保证诉讼时效是中断的,保证人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不知道对否?请指教!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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