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执行异议
更新时间:2011-05-25 19:06:23
问题描述:
你好, 大律师, 现有法律问题咨询, 请不吝指教, 感激不尽,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债权债务官司(和房屋无关的),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土地证(只登记在该债务人名下,2006年办理),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订有建房协议(说明房屋建成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们共同共有财产,母亲可出租底下部分收租金作为养老金).
其母亲以房主身份已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以出租合同为证.
还有一些母亲/兄弟买材料支付人工的单据,银行取款单等.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居住问题, 可以以打换小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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