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的咨询
更新时间:2011-05-23 12:40:54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我是2004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11年1月与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这份合同是自制的并打印,并非是劳动局的编制的合同,合同最后一项是:(双方约定:合同期间因客观原因导致甲方迁移其它地方,如:东莞、惠州、深圳其他区域,甲方要以书面形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知会后,需及时与甲方协商去留问题;如果乙方不愿意与甲方一起迁移,视乙方自动离职,本合同自动终止,并放弃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 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可视为无效合同,如我不跟随迁移,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恳请谢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以解答 此致 敬礼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