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审判过后的轻伤案子还可以重新返回检察院以另一罪名逮捕嫌疑人吗?
更新时间:2011-05-22 00:25:32
问题描述:
一农民在自家买来的山头伐树开荒改水田,县林业局森保队员去其家中针对这一情况喋喋不休,出言不逊,将家中女主人心脏病气犯了,其儿子对此非常不满,遂拿起家中铁凳子打在森保队员右颧骨上,经鉴定为轻伤,这一案件经刑警队处理,对被害人进行理赔, 之后移交检察院,交了保金,被告人被公安局和检察院取保候审,一年后收到通知,法院要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走了正常程序,交了法院要求的侦察费,传唤被害人到场开庭,经简易开庭之后,以轻伤害判处被告人三年缓刑,并告知被告人三年之内不得再次触犯法律,数日后到法院取判决书,但是还没超过五天,被告人又收到法院来的消息,说检察院针对已经审判过的案子,又要以妨碍公务逮捕被告人,要被告人服实刑,请问检察院可以这样做吗,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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