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薪资纠纷
更新时间:2011-05-21 19:17:50
问题描述:
2010年11月我在*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口头上协议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为1000元,正式员工为1500元。工作一个月后,工资标准直接走的是正式员工的标准,并且已经发放3个月。2011年3月11日我辞职,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未结,合计2000元。2011年3月21日,我去公司商议,经理答应2个月后全额支付。2011年5月18日,我接到通知,只能领1500元,我答应了。可是5月20日我又接到通知,只能领500元。经理的解释为试用期为3个月,扣除应经多发的3个月工资1500元,只能给500元。我想咨询一下他这样是否违背了劳动法,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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