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期女职工待遇问题
更新时间:2011-05-19 23:28:5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的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孕期公司给我放假了(因为公司运营问题),公司开始两个月给开岗位工资的80%,放假第3-5个月给开岗位工资的60%,再后来(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给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在,我哺乳期已过,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我想知道:
(1)三期期间公司对我工资这样发放合法吗?
(2)经济补偿中在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采暖费是否也要列入计算?
(3)我有7个月时间每月实领工资不到200元,是否有实领工资最低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这样的相关规定?
(4)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括采暖费在内?
(5)如果公司违法,协商不妥,我进行仲裁,是否以往少发的工资公司都要双倍偿还呢?
先谢谢了!
顺祝工作愉快,万事如意!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