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后未满一个月就走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5-10-28 01:08:22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4月18日提出辞职,和新公司联系好5月11日报到。我于4月18日提出的辞职信中表示最后一天为5月10日,人事经理未表示反对。我本人在现公司有4天年假可以用。期间,新公司要求我5月4日5日两天预先到岗培训,我如期报到,但是现公司认为我未完成交接,10号不认可为最后一天,并说最后一天必须是5月17日。
补充:在我辞职期间,我完全遵从公司规定,做好了交接工作。
我于5月10日,11日在新公司培训,13日返回现公司在继续交接工作。
现在由于我年假已经扣完,但是我16,17日无法再去现公司上班,公司有无可能算我旷工开除?如果开除,是否要赔偿违约金?我是否可以算公司为恶意开除,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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