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抢劫
更新时间:2011-05-16 17:15:15
问题描述:
原告(以下甲方)被告(以下乙方)甲方因事对乙方进行殴打,乙方随后纠众殴打甲方,后停止殴打乙方问甲方怎么处理,甲方自愿出5000元人民币给乙方受伤人员做医药费,但是没有现金写下了一张5000元欠条,过了10天后甲方向公安局报案,理由是乙方敲诈勒索还有在当时打斗中丢了一条金项链(价值8000元人民币),现在公安局以金项链为抢劫,5000元欠条为敲诈勒索,请问这两件事情能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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