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
更新时间:2011-05-13 15:55:20
问题描述:
根据590令:
明确规定,棚改区域选折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同区域同期商品房售价的90%!
可是我所在的山东枣庄市中区龙头片区,以村子中心为准,方圆1公里内的住房,前年建成的房屋售价已然在5000以上,今年新建的房屋(正在建设中的)开盘价高达5600圆!
据政府内部人员透露“准备给我们的价格在3380每平方,折旧完在3000左右!请问这样符合现在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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