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房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1-05-06 16:42:37
问题描述:
和前女友合买了一套房产,一次付清无贷款,购房合同有两人名字。后因感情破裂,我要房子,于是拿购房合同在公证处做了公证,约定我付她房款和三万增值,然后她将她名下的房屋产权转让给我,并约定她有义务配合我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现在需要办房产证,对方要求再支付一定的房产增值费用后才办房产证。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因为我们在公证时房子并没有取得产权,相当于无产权二手房买卖,这种协议是否在法律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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