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拖欠工程款,怎么要回
更新时间:2011-05-05 10:27:2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十几年前,我父亲给***五交化站垫资盖房,后来五交化站拖欠盖房款,1996年在湖滨区人民法院打官司: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湖滨区五交化站欠原告李会保工程款24549.23元及利息(从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五日前付款
案件受理费139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89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源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裁定书:
李会保诉湖滨区五交化站拖欠工程款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经济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保于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区五交化站无履行能力,权利人李会保于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九六年的调解书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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