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贸易公司从印尼购买一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货港,因被告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原告某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原告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的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联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被
更新时间:2011-05-05 05:17:14
问题描述:
被告某贸易公司从印尼购买一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货港,因被告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原告某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原告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的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联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告请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提货保函称:赔偿并承担原告及其雇员和代理公司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旦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即交原告,被告在本保函中的责任随即终止。后,被告提取了货物,经检验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与卖方即提单项下托运人就货物质量多次进行交涉,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赎单。得知被告某贸易公司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卖方遂在新加坡起诉承运人联发公司,并获胜诉的最终判决。代理公司系联发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联发公司赔偿后向代理公司索赔,并直接从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被告贸易公司辩称,其无正本提单提货属实,但货物至今仍保存在保税仓库,故原告可交回保函,其可返还货物。
本案应如何处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