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传统营销渠道与网络营销渠道设立在同一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1-05-02 08:50:5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们是一个生产厂家,请问假如我们公司在北京市设立了我们产品总代理(传统意义的代理商),然后又和类似京东商城这样的购物网站签订供货合同(相当于设立了一个北京市的网络代理商,但是产品是卖到全国各地的),这两种代理商的设立有没有冲突?他们之间属于什么关系?目前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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